(2012)鸠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庄永与卜兴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永,卜兴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庄永,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719661229337x,住芜湖市鸠江区世界村。被执行人卜兴银,男,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11194502101028,住芜湖市鸠江区官陡镇汀孟村委会卜家村自然村25号。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鸠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卜兴银所有的车牌为皖BC38**小型汽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云茂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