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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乾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何争利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争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利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