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乾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何争利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争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利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