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陕西省自强西路邮电所、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陕西省自强西路邮电所,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99号原告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华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忠仁,男,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邮政陕西省自强西路邮电所,住所地西安市自强西路329号。被告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601号4-6层。法定代表人王观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男,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陕西省自强西路邮电所、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