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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赛宝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新联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赛宝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新联担保有限公司,张建江,宁波创意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章央儿,宁波鼎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96号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嘉和名苑新城大道507号、509号。法定代表人:岑孟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杰,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赛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新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下叶329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陈立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建江,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赛宝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告:宁波创意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章央儿,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章央儿,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创意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告:宁波鼎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春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赛宝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新联担保有限公司、张建江、宁波创意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章央儿、宁波鼎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