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昌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炳平与孙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平,孙海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刘炳平。被告孙海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平与被告孙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