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峻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峻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吉林省峻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白峻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振秋,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被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刘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文利,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贾大勇,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峻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峻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