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龚珍敏与游玲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珍敏,游玲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龚珍敏,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司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游玲枝,女,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在外务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龚珍敏依据已生效的(2010)武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游玲枝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龚珍敏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