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龚珍敏与游玲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珍敏,游玲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龚珍敏,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司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游玲枝,女,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在外务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龚珍敏依据已生效的(2010)武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游玲枝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龚珍敏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