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永旗与朱优晴、毛文杰、青岛星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旗,朱优晴,毛文杰,青岛星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张永旗。被告:朱优晴。被告:毛文杰。被告:青岛星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积米崖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旗与被告朱优晴、毛文杰、青岛星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祀礼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