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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永旗与朱优晴、毛文杰、青岛星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旗,朱优晴,毛文杰,青岛星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张永旗。被告:朱优晴。被告:毛文杰。被告:青岛星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积米崖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旗与被告朱优晴、毛文杰、青岛星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祀礼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