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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鸿武与马玉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鸿武,马玉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陈鸿武。被告:马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鸿武诉被告马玉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鸿武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玉龙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鸿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鸿武负担。��判员陈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孟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