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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成某某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成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0204号原告阮某某,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茨沟镇。委托代理人张武林,安康市汉滨区五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某,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汉滨区茨沟镇。本院在审理阮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成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为便于本案审理,原告阮成芳同意本案中止审理,待被告成某某打工回来后再恢复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