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5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重庆西铝南蜀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铝南蜀工贸有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563-1号原告重庆西铝南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铝城正街97号新华小区18幢2-4-1号。法定代表人夏和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7号A座601室。法定代表人王佐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铝南蜀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铝南蜀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铝南蜀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27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6963.5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