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海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榭开发区凯琪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凯琪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2号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海达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11205-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西岙。法定代表人:丁文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兆俊、刘海林,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凯琪机械厂(注册号:330216000001392),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榭西工业区。负责人:李仕波。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海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凯琪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建根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海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海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凯琪机械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海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