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商外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NITIEPING与沈雪英、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雪英,NITIEPING,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商外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雪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NITIEPING。委托代理人:林永年。原审被告: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英。上诉人沈雪英与被上诉人NITIEPING以及原审被告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沈雪英于2011年12月31日上诉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七日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雪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代理审判员 董国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