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中法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2012)东中法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大地饮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东中法行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大地饮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上桥工业区龙骨井5号。法定代表人沈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温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罗晓勤,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强、王职奕,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东莞市大地饮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东一法行初字第1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市大地饮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大地饮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大地饮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东莞市大地饮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退回东莞市大地饮料科技有限公司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潮辉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曾玉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