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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桂娥与被告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娥,李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557号原告田桂娥,女,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田月(原告女儿),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李军,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凌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桂娥与被告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桂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桂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