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执字第453-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453-3号申请执行人胡凤枝,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从欣,栖霞市翠屏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德喜,男,66岁,汉族,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胡凤枝与被执行人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栖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7日作出的栖劳仲案字(2010)第42号裁决,因被执行人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人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之后栖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供了其采取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证据。本院认为,栖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栖劳仲案字(2010)第42号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依法应予执行,被执行人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栖霞市人民法院(2011)栖执字第448-2号执行裁定书。二、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本案继续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于 博审判员 刘彩波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国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