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金鹏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衡水金鹏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金鹏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拖欠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二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存款二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亚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