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禅法民二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严培新与广州鸿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培新,广州鸿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火炬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禅法民二初字第2614号原告:严培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0971。委托代理人:赵燕,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光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告:广州鸿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注册号:4401112016262.法定代表人:李钦德。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注册号:440000000013333。法定代表人:马天洲。被告:佛山火炬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000014430。法定代表人:周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培新诉被告广州鸿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火炬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以被告广州鸿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是空壳公司,继续诉讼也无法保障权利的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培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6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伍尚斌代理审判员 孔庆强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的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