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临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临民初字第309号原告陈某。被告姜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桂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颖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