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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槐波与林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槐波。委托代理人周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庆军,出生年月日不详,山东金辰建设集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槐波与被告林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槐波于2012年2月26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槐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