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安宏与唐山远大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382号申请人安宏,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执行人唐山远大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树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宏与被执行人唐山远大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2)乐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唐山远大实业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安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2年9月1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531089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53108950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乐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高文学审判员 和玉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文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