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衣永和与被执行人王晓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永和,王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衣永和,男,1956年5月26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晓华,女,1960年2月29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衣永和与王晓华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王晓华在克服生活困难情况下,自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含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