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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一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林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297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向丽,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林某甲的名字应该是林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