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一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林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297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向丽,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林某甲的名字应该是林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