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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彦杰与蓝田县汤峪镇人民政府及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杰,蓝田县汤峪镇人民政府,蓝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蓝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杨彦杰,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攀,男,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田县汤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蓝田县汤峪镇塘子村。法定代表人XX章,男,该镇镇长。被告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利民,男,该局局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林,男,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彦杰不服被告蓝田县汤峪镇人民政府及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彦杰以与被告蓝田县汤峪镇人民政府、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已达成补偿协议为由,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彦杰负担。审 判 长  杨香利代理审判员  杨竹超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