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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庆虎与齐昕、于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虎,齐昕,于玲,杨洁,孟旸,王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田庆虎,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王衍康,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昕,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于玲,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聊城市计量测试所工程师,住聊城市。被告杨洁,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聊城市财政学校阅览室主任,住聊城市。被告孟旸,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地方税务局东昌府区分局科员,住聊城市。被告王晓兵,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医师,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聊东民保字第5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齐昕名下的车牌号为鲁P×××××中华俊捷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孟旸名下的工行兴华东路储蓄所(帐号16×××57)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于玲名下的农行兴华支行(帐号85×××72)存款的冻结。四、解除对被告于玲名下的农行柳园分理处(帐号62×××13)存款的冻结。五、解除对被告王晓兵名下的建行东昌府区支行(帐号43×××80)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国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