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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抗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等与黄某戊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抗字第5号抗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甲。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戊。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乙。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丙。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丁。申诉人黄某甲与被申诉人黄某戊及一审原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0)绍嵊崇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某甲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绍市检民行抗字(2012)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陈惠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