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恒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与马俊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50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505号上诉人深圳市瑞恒展示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玉君,系该公司财务。上诉人马俊,男。委托代理人马汉平。上诉人深圳市瑞恒展示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俊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劳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瑞恒展示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瑞恒展示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瑞恒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瑞恒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