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郝春晶与程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郝春晶;程李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涉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郝春晶,职工。 被告程李冰,职工。 原告郝春晶与被告程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春晶、被告程李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12日,被告称家中有事急需用钱90000元,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朋友情面当日借给了被告9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条。借款约定2011年3月30日前还30000元,剩余的60000元在10月之前全部付清。可时至今日,被告却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为保护原告合法利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9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程李冰辩称,原告所诉我借款一事属实,但现在因我无偿还能力,没有钱偿还原告借款。另外我不同支付原告请求的借款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被告程李冰于2011年3月12日书写的借据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程李冰以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为由,于2011年3月12日向原告郝春晶借款9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郝春晶90000元(玖万元正),3月30日前还30000元(叁万元正),10月之前将剩余60000(陆万元正)还清。借款人:程李冰,日期:2011年3月12日”借款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上述借款,被告程李冰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将被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程李冰于2011年3月12日给原告郝春晶出具的借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借据足以证明原告、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持该借据向被告主张权利,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另外原告在庭审时放弃追要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程李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春晶借款人民币90000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程李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魁林 审 判 员 王俊亮 代理审判员 秦 静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