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商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戴亚锋与赵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亚锋,赵紫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83-2号原告:戴亚锋。被告:赵紫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亚锋诉被告赵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亚锋撤回对被告赵紫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19元,减半收取4509元,诉讼保全费3220元,由原告戴亚锋承担。审 判 员 徐公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