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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中刑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袁东海犯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东海

案由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763号罪犯袁东海,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72号判决,以被告人袁东海犯贩卖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东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