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倪菁与张贤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菁,张贤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443号原告:倪菁,女,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高振飞,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张贤谊,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关姝,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菁与被告张贤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菁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贤谊银行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贤谊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