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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倪菁与张贤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菁,张贤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443号原告:倪菁,女,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高振飞,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张贤谊,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关姝,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菁与被告张贤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菁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贤谊银行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贤谊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