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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山先隆轧辊实业有限公司与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78号原告唐山先隆轧辊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51065-1,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乡刘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倪爱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41189-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体育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富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先隆轧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先隆轧辊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先隆轧辊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先隆轧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唐山先隆轧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品 红审 判 员 么 伟 利代理审判员 孙 艳 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