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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4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聂国兴与绍兴县琪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国兴,绍兴县琪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4046号原告:聂国兴。委托代理人:王志明、金妮。被告:绍兴县琪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洞桥村(工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75592359-1。法定代表人:马海庆,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小宝。本院在原告聂国兴诉被告绍兴县琪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琪丰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国兴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琪丰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聂国兴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