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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汪树先与成都市锦江区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树先,成都市锦江区建设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汪树先。委托代理人张忻平。委托代理人陈建蓉。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聂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树先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树先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树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树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汪树先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