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倴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守业与唐山华信旅行社、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业,唐山市华信旅行社,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417号原告:李守业,退休干部。被告:被告:唐山市华信旅行社。负责人:张国强。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林。本院审理原告李守业与被告唐山华信旅行社、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业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守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恩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