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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10108—X),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东海路1号联合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水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和鸽、王怀伦,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73号。法定代表人:施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860元,减半收取7430元,由原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静审 判 员  胡 波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