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伟民与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民,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民。被执行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科敏,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2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按(2011)洛民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履行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自2012年2月14日起,按每日200元计算至履行义务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