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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杨某某,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骆某某,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骆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骆某某1990年结婚,1992年生女儿骆某甲,1997年生儿子骆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对我拳打脚踢、恶语相向,无家庭责任感,对孩子和我的生活不闻不问,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判决儿子骆某乙的抚养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骆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并非缺乏家庭责任感,不关心原告及子女生活。婚后我们感情尚好,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骆某某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1992年5月2日生女孩骆某甲,现已成年,1997年7月28日生男孩骆某乙,学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盖建了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穆寨街道办事处骆岭村骆岭组坐西面东平房四间(未内修)。再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原告杨某某因对被告不关心家庭成员生活,不积极上进的态度反感,双方因此产生矛盾难以沟通平息,遂于2012年1月31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判决儿子骆某乙的抚养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骆某某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协议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史较长并育有一双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杨某某仅因被告骆某某个人生活细节为由即要求离婚,且又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佐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杨某某应珍惜与被告骆某某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摒弃前嫌,从家庭生活出发,从子女成长考虑,打消离婚念头,与被告骆某某重归于好。为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护子女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之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