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中刑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邹立松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立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643号罪犯邹立松,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49号判决,以被告人邹立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立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