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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伟坚、徐春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伟坚,徐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13号申请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大街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朱石麒,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伟,系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伟坚,男,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住博罗县。被申请人徐春红,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曾伟坚的妻子。申请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曾伟坚、徐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春红所有的粤A×××××号小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春红所有的粤A×××××号小车。上述车辆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许彩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