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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