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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淑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淑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58号原告深圳市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85号。法定代表人肖遂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卫群,广东嘉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421151。被告陈淑霞。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潘燕清代理审判员  马宏记代理审判员  叶俐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