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绍商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剑锋、罗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剑锋,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罗月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剑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欣欣。原审被告罗月仙。上诉人魏剑锋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罗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越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