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张志与迁安市发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志;迁安市发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张志,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春江,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迁安市发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杨贵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永清,迁安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与被告迁安市发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于2012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郎恩亭审 判 员 孙雅会代理审判员 庞 昊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谌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