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生芳诉被告郭舒萍、王李安房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芳,郭舒萍,王李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34号原告刘生芳。被告郭舒萍。被告王李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芳诉被告郭舒萍、王李安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芳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芳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生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立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沁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