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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史XX诉同X、任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XX,同X,任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史XX,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同X,女,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任XX,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同X之夫。原告史XX诉被告同X、任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军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XX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经营一大卡车,我在大王镇开办一轮胎店。近年来,两被告一直在我处购买轮胎,现共拖欠轮胎款11300元,两被告向我出具有欠条。2011年12月19日,我妻子在向第一被告索要轮胎款时,双方发生纠纷,现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轮胎款113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同X辩称,我们夫妻俩欠原告轮胎款11300元属实,我们并未拒绝给付原告轮胎款,而原告之妻却将我打伤,在未解决打架之事前,原告却将我们起诉到法院,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我们不负担。被告任XX辩称,我妻子所称属实,我与我妻子意见相同。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其在户县大王镇西宝路开办户县大王路通轮胎经销部。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家庭经营东风牌重型自卸车一辆。从2009年3月起两被告开始在原告处赊帐购买轮胎。2010年11月11日,被告同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金额为9000元。2011年10月23日,被告任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金额为2300元。2011年12月19日,原告之妻在向被告同X索要轮胎款时,双方发生纠纷,随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给付轮胎款113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执已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两被告对拖欠原告轮胎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无异议,现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轮胎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同X要求解决打架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同X、任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史XX轮胎款1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