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民裁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海云与高林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云,高林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裁字第00017号申请人:刘海云,男,汉族,25岁。。被申请人:高林珍,女,汉族,64岁。本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吴民裁字第0000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刘海云驾驶的京AZ65**号(肇事时悬挂陕AG66**号牌)小型轿车扣押。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刘海云驾驶的京AZ65**号(肇事时悬挂陕AG66**号牌)小型轿车扣押。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