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吴民裁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海云与高林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云,高林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裁字第00017号申请人:刘海云,男,汉族,25岁。。被申请人:高林珍,女,汉族,64岁。本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吴民裁字第0000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刘海云驾驶的京AZ65**号(肇事时悬挂陕AG66**号牌)小型轿车扣押。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刘海云驾驶的京AZ65**号(肇事时悬挂陕AG66**号牌)小型轿车扣押。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