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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法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谢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海法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谢某,女,汉族,1969年7月29日,住香港新界天水。被告蔡某,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住香港新界天水。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汕尾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孩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原、被告在2012年2月27日一同到本院请求庭前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谢某与被告蔡某双方自愿离婚。2、各人债权债务由各人承担,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斯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