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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洞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甲、陈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甲,陈乙,林某某,张某某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洞商初字第4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谷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林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甲、陈乙、林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谢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经朋友介绍,2011年8月23日被告陈甲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某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承诺书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息为5%,借款利息按月支付,但被告陈甲仅将利息支付至2011年10月23日止,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未偿还,被告陈乙作为被告陈甲的丈夫,依法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林某某、张某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陈甲、陈乙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暂算至2011年12月23日止为6万元,共计156万元;2、本案代理费15000元由被告陈甲承担;3、被告林某某、张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洞头县公安局于2012年2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洞头县池晓妹、陈甲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因本案诉争款项涉嫌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谢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章魁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