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知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日报社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知初字第253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跃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飞。被告:绍兴日报社。法定代表人:赵解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日报社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 婷 关注公众号“”